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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编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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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代表议案和书面意见

  县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通过《关于处理议案和代表意见的暂行办法》,将代表在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同“建议、批评和意见”(简称“书面意见”)加以区分,暂行办法规定,议案必须是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需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代表议案的提出需由一个代表团或者10名以上的代表提出,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书面意见是对县级机关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1人或几人联名提出,由县人大常委会和县人民政府按内容分别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由于明确了议案的内容范围,列为代表议案的数量明显减少,八届期间仅为49件。书面意见937件。
  县八届人大历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49件,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在49件议案中,列为议案办理的1件,作为书面意见办理的48件。列为议案办理的1件是:关于社队企业职工在实行男女同工同酬政策中所遇到的一些问题。这件议案需进行调查研究,交县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专题调查办理。
  作为书面意见处理的48件,因其内容不属于县人大的职责范围,是对各方面工作所提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连同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书面意见937件,两者合计985件。这些意见主要是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意见。其中又以城市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比较集中,占30%以上;其次是财经方面,占24%;再次是教科文卫方面,占17%;此外,对劳动工资、社会福利、民政、人事、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查,2件由县人大常委会直接办理,6件由县委有关部门办理,977件转交给县人民政府研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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