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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 浦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志
 第四编 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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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根据《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县(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并对人大工作和建设方面的事项作出决定。1981~2003年,县第七至十二届、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共讨论、决定青浦县(区)重大事项134项。按届别区分,县七届人大常委会7项,县八届人大常委会16项,县九届人大常委会18项,县十届人大常委会19项,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32项,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11项,区一届人大常委会31项。按内容分类,政法方面7项,财政经济方面31项,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1项,城市建设和管理方面3项,人大工作和建设方面9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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