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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 浦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志
 第四编 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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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县九届人事任免工作

  一、任免本级国家权力机关中的人员
  1987年5月8日,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同意周宗仪辞去青浦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提请下次人代会审议批准。
  1989年3月15日,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免去张文斗的青浦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职务;任命吴元庆为青浦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1989年10月31日,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免去韦彬兼任的青浦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职务;任命张永元为青浦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1990年4月2日,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免去赖宝贤青浦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的职务。
  1989年9月28日,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成立青浦县选举委员会,负责指导县、乡(镇)的换届选举工作。同时,常委会通过了县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共17人。1989年12月5日,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调整青浦县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调整后的青浦县选举委员会由19人组成。

  二、任免本级国家行政机关中的人员
  1987年4月换届后的县九届人大常委会在1987年5月8日的第一次常委会会议上,依法对33位县人民政府所属委、办、局的主任、局长进行了任命。1989年10月31日,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免去陈恒德的青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职务;任命李训义为青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1989年7月25日,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因沈善隆有严重经济问题,经县人民政府提请,决定依法撤销其青浦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同时会议任命沈永根为青浦县公安局局长。

  三、任免本级国家审判机关中的人员
  1988年4月18日,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免去吴培洪的青浦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免去陈纪良的青浦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庭庭长、审判员职务;任命韩志锋、崔剑平为青浦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1989年3月15日,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任命郭俭为青浦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1989年12月5日,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免去韩志锋、崔剑平的青浦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任命彭惠明为青浦县人民法院副院长。1990年1月18日,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任命居洁为青浦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四、任免本级国家检察机关中的人员
  1990年1月18日,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免去居洁的青浦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1990年3月8日,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任命平泉源为青浦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五、补选市人大代表
  1990年3月8日,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补选万德云为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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