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inpu Renming DaiBiao DaHui Zhi
青 浦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志
 第四编 常务委员会
 

 

 

 
 当前位置:首 页第四编第五章第四节

 

第四节 县十届人事任免工作

  一、任免本级国家权力机关中的人员
  1990年5月25日,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常委会五个工作委员会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任命。1992年3月18日,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免去戴群华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人事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务;任命何正江为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人事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宋秀英为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人事工作委员会委员。
  1990年8月13日,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任命顾顺林为青浦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1992年10月12日,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设立青浦县选举委员会。同时任命其组成人员共16人。

  二、任免本级国家行政机关中的人员
  1990年5月25日,换届后的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依法对新一届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委、办、局的39位主任、局长进行了任命。1990年6月11日,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举行颁发任命书仪式。首批接受任命书的是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任命的39位主任、局长。任命书上印有鲜红的国徽。县财政(税务)局局长高乾根、县计划委员会主任钱正耀、县水利局局长刘心奎等在会上发言,谈被任命的感想和任职后的打算。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万德云代表县人大常委会要求新任命的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一要树立国家观念,二要增强法制观念,三要增强公仆观念。中共青浦县委书记杨汝云、县人民政府县长李炳章分别在会上讲了话。
  1992年5月19日,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任命吴学锋为青浦县人民政府副县长。1992年10月12日,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接受沈善良辞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的请求。1993年2月3日,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沈乾忠辞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的请求;决定接受李炳章辞去县人民政府县长职务的请求,并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决定任命李金生为青浦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代理县长。

  三、任免本级国家审判机关中的人员
  1992年5月19日,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任命王寄芬为青浦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四、任免本级国家检察机关中的人员
  1992年11月30日,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任命陈龙山为青浦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五、补选市人大代表
  1991年2月28日,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补选李炳章为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当前位置:首 页第四编第五章第四节
 
 

版权所有 青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我们的网站: http://pcg.shqp.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