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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 浦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志
 第二编 县(区)与省、市人大代表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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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县(区)人大代表选举

  1954年宪法规定,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2年。1954~1966年间,青浦县选举产生县第一至五届人大代表(尚未见县第四届人大代表选举资料)。按照1953年《选举法》规定,乡、镇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县人大代表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文化大革命”期间,县、乡(人民公社)、镇都没有选举人大代表。1975年宪法将区、县人大每届任期改为3年。1993年宪法又将区、县人大每届任期改为5年。1979年重新制订的《选举法》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级人大。1980~2003年间,青浦的县(区)人大代表都有选民直接选举,共选举产生县第七至十二届人大代表和区第二届人大代表。区一届人大代表由县十二届人大代表直接转为,故未进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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